谢恩:让打死狗被拘案成为一堂生动普法课
7月5日,连云港市男子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王茹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6-8-4来源 中新网)
狗咬人不是新闻,打死狗的人被拘留才是新闻。这起奇特“官司”引起轩然大波应该引起重视,情绪化的“口水战”可以有,但是希望不要形成“混战”把是非搞乱。现在城市,农村养狗成风,公园和小区绿化带臭狗屎成堆,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势利导坏事变好事,通过打狗案件学法律,在法律方面深层次的思考判断更有必要性。
去年,一名大学生上树掏鸟网上卖鸟被重判十多年有期徒刑,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普遍认为买卖几只鸟不算什么大事情,把一个将来可能很有希望的年青人送进监狱,毁了他的一生,是不是小题大做有必要吗。殊不知,他买卖国家保护动物违法了,鸟虽小,法却大,没办法。相信通过那次卖鸟风波的争论,一些人学懂了动物保护法。
同样,这次狗咬人,打死狗的“官司”该怎么看,有争论是好事情,但是还得上升到法律层面说话,“故意毁坏财物”无疑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任何公民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王茹打死狗,“故意”性质不存在争议,但打狗是不是还是有正当防卫因素,是否属于“紧急避险”,是一般违法还是构成犯罪却值得探讨。
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外。不能因为而这只贵妇狗“价值3.6万元”被打死了,就置连云港市开展城区养犬集中整治规定而不顾,须知文件中禁养22种犬其中就有德国牧羊犬。恶犬伤人后当地警方不处理也未督促主人处理,没有依规查验狗的合法性病及时作出处置,受害人一方将其打死却被追刑责,民警是否存在执法不严或者执法不公“拉偏架”的问题?违规饲养本应该灭杀的狗伤人在先是“因”,才有打死狗这个“果”,搞清楚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十分重要,同样都违法,各打五十大板都没有做到,如果“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人们产生“人不如狗”的感叹也就不足为怪了。
(作者 谢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