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异化:从“没有激情的理性”到“没有理性的激情”
看《波士顿法律》时,听到“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这句话,还不经意,因为那电视剧有点“搞笑”的味道。后来又看《律政俏佳人》,在哈佛的课堂上一个教授又讲这句话,并写在黑板上,我才严肃起来,想必这是一句被西方法律人普遍接受的理念。所以就查找其来源,还真是有来头,是亚里士多德老先生说的。
西方人笃信此信条,并且笃行这一信条,虽然《律政俏佳人》最后演绎了“法律是有激情的理性”,产生了很好的戏剧性效果,但仍旧没有突破法律是理性的原则。像《波士顿法律》中的那对“活宝”律师,虽然有时荒诞不经,但其诙谐幽默中仍不失理性之风。
中国也是讲法律的,也正在建设法治。这法治的理念本身并不是中国的,虽然中国也有法家的传统,但实施的专制性的法律恐怖,与现代民主下的法律本不是一回事。这法治是泊来品,也已经在中国生根,并且正在生长。看到这棵大树的引进,心里会有些宽慰,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尝其果实,品其味道是否地道,但现在有其挡风雨,也会有些安全感的。
正如安全感是一种心里感受一样,有时也只是一种望梅止渴的心里效应,因为法治健全了(这从正式的文件或一些大大小小的讲话中可以看到,并非虚构,但照我理解应当说是相对过去而言较为准确),但社会公众似乎并没有获得太多的收益,执法依旧还是社会抨击的热点问题,一些在法律或法治名义下侵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事件正以一种潮流般的涌现,政府的规章,甚至一个文件就可以为社会、为公民设置义务,依照一个文件就可以立案查办,根据一个指示,尽管还是口头上的,就可以罗列罪名,将人投入监牢,一些荒唐的诽谤政府罪名,一些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就被到处追捕,有时让人不敢相信这是一个法治建设中的社会现实。这些事件不能仅用少数来说明,只能说是露出海面的冰山一角,在这种意义上说是少数才是符合真相的。法治并不是保护多数人不受非法的伤害,而是保护所有的芸芸众生,即使他是十恶不赦的,要被杀头的,也要保护他的尊严,这才是法治,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任何以发生的破坏法治的执法、司法事件为少数,不是主流来作为借口说明法治的完善和地道都是讳疾忌医的托词,是没有勇气面对现实的怯懦。
法治之树在外开得枝繁叶茂,引致内地就会异化,长不成材呢?并不是中国的“水土”不服,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不喜欢法治的保护和庇佑,不喜好法律赋予的权力和权力,不喜爱法治下的生存条件和环境。所以法治之所以偏离了法治,成为“治法”,法律之所以偏离了法律,成为“罚律”,不在法治、法律的本身,也不在内地的“水土”,而在品质的同化。中国向来是个同化力十分强的民族,大的不说,就是淮南之橘到淮北就会变成枳,一河之隔的东西引进都要经过同化,即本地后才能生长,更何况远处的呢?
本地化是一种特色性创造,没有错。但本地化必须保留其基因,才能保留其品质。法律的基因是理性,所以无论如何中国化后,都还必须保留这个基因。法律从没有激情的理性,到有激情的理性的演绎,理性的基因依旧在,只是增加了激情的成份。但我们现实的法治精神下的法律是什么呢?现实告诉我们(理论上的东西是看不见的),法律是没有理性的激情。法律成了个人或一个部门展现自我创造力激情的本钱,创造了躲猫猫躲死的、噩梦吓死的、床上摔死的的荒诞故事,创造了诽谤政府罪的新发明,创造了抓捕小学生卖淫的捉放曹戏剧。还有的干脆是赤裸裸的激情戏,如六警察事件、城管伤人事件,等等。
法律从“没有激情的理性”到“没有理性的激情”的演绎,也就从一种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防止非法侵害的武器变为个人或部门权力的渲泄,一个头头,不能大小,都可以自封为一个地方、一级组织的本身,谁个不服,就是违法,就可以颐指气使,在法治的名义下,发泄自己的情绪。如此之下的法律还有什么理性呢?也根本不需要理性,人即法,法已不成为法,还要理性做什么呢?
揭开这个异化的过程,不是想展现自己的新发现,只是看到那么多的网民像对过街老鼠那样地对违法执法、枉法裁判喊打,最终老鼠还是老鼠,逍遥而去,实在有点过意不去,让他们明白我们的法律是什么,省些气力,不要再喊打了。因为对没有理性的激情,任何的抨击都是无效的、任何的怒吼也是无力的,正如脱缰的野马,除非你能找到一个办法为其系上缰绳,并且牢牢地拴住,别无他法,尽管呐喊也可以壮威,可以压压胆小者的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