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常回家看看”成了严峻就业环境的“遮羞布”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个时代的悲哀。
古语云,“慈乌尚反哺,羔羊犹跪足。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是人的话,谁愿做草与木?不孝总有其原因,在如今这个全民打工的时代,我总觉得是在转嫁因果,悄无声息的给严峻的就业环境蒙上“遮羞布”。
要说,行孝真的不是一个人的事。
这要时间。暂不说在个体企业打工的打工仔,就是如今的一些部门、单位,真正按照国假办规定放假的有多少?曾听说有单位职工要求按规定休息,被其领导辟头训示:“哪里说能休息,你到哪去上班?”如此无视法纪,让人瞠目结舌。于是乎,所有假期都这样“被”休息了。国家部门、单位尚且如此,个体老板能不效仿?在农村,青壮年大多都背井离乡外出打工,空间的距离,使他们纵使有了时间,也不得不作个很好的规划,一旦碰上中国特有的“大迁徙”一票难求时,也只能遥望家乡空祝愿。不要说回家孝敬父母,就是父母病危,怕是死别也难得见上一面。
有了时间,没钱也不行。这没钱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报酬低使一般劳动者只能苟且偷生。从中央电视新闻频道了解到,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提高到1600元多一点,据说,这还是提高17%后才达到的。现实是,一些个体老板正是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了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
另一个方面是讨薪难。看了一条微博说的是,来西安打工的25岁退伍农民工小田,因为讨要工资未果跳楼自杀身亡。亲属在整理衣物中只发现了1块钱。讨薪的艰难,不是小田这一个案,众多的“讨薪*”、“信义**”走进各大媒体,至少可以给其佐证。人们常说“物以希为贵”,正因为少,才会成为新闻,才会那么的感动人。最近,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司法、劳动部门协助讨薪,甚至有些县、市组成讨薪小组跨地域帮忙讨薪,这让我不知是该喜还是该忧。如果一个人连最起码的生存都得不到保障,怎可奢望他“常回家看看”?
再一个是劳动部门监管不力。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务工对象签订用工合同,逼迫务工人员放弃本应购买的基本社会保险。还有的单位对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以试用期为名,试用期一满即炒了务工者。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试问一下,这样的情况各地是否没有?有的话有多少?劳动部门可有具体数字?是否深入到务工单位查看用工情况?全程监督工资发放?处理了几家用工单位?如果真按规定做到了的话,何来那么多讨薪讨来的惨案?
因此,“常回家看看”,真不是某一个人的事,并不是一入法就能够实现的,这要求一个有责任的社会有所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