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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QQ案件不应上升到刑法高度

2007-12-24 13:48 作者:泥人 阅读量:4447 推荐11次 | 我要投稿

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soff)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南山公安局以侵犯著作权进行非法谋利为由拘留至今已有4个月之余,9月8日,深圳电视台播出了《扑火的珊瑚虫》,对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被拘留的事件进行了报道。《扑火的珊瑚虫》节目介绍了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对腾讯QQ进行著作权侵犯的过程,9月28日,该视频经过网络传播后,引来网友的大量跟帖,声讨陈寿福和支持陈寿福的都有,但以支持陈寿福的为多。原珊瑚虫QQ的管理团队的一些成员在陈寿福被抓后成立了一个声援珊瑚虫QQ的网站,目前有大量的网站加入到声援珊瑚虫的队伍中了。

至2007年12月19日,珊瑚虫案在深圳举行了首次开庭,检方的起诉书显示,陈寿福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于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依法进行逮捕。警方调查的事实显示,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 陈寿福在珊瑚虫QQ软件中安装第三方公司的商业插件,为第三方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将修改后的珊瑚虫QQ软件放在网上供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 检方认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第217条,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珊瑚虫QQ增加的显示好友IP地址、屏蔽QQ广告等功能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使用便利性,因此珊瑚虫QQ博得了众多QQ用户的喜爱,同时珊瑚虫QQ的做法也引起了腾讯公司的反感,并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

陈寿福的支持方列出的理由是其并没有修改QQ原版软件,只是在其外面加了个外挂软件,并不够成侵权。

网友支持陈寿福更多的是从道义上或者感情上出发,觉得陈寿福不应该被判罪。从法律角度而言,陈寿福的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无疑的,但是否触犯刑法则具有很大的争议。

本案使用的法律应该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不应该适用刑法,因为珊瑚虫QQ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害性,应该使用私法和民法,而不应适用公法和刑法。公法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本案显然不能适用公法。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

陈寿福的侵权到底是属于民法范畴还是刑法范畴?目前第一次庭审并未给出结论,我们期待本案的早日结案,期待腾讯和陈寿福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例的判决将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可能会导致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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