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出错取款被判无期,刑法岂能滥用
刚刚有珊瑚虫案件,出现了刑罚的滥用,将本应归属于民法范畴内调节的法律关系,上升到刑法的范畴,现在又有了一个新的案例。一男子保安许霆,因为在取款时无意发现ATM取钱没有正常从账户里扣钱,就多次取款达171次,金额达17万。后许霆被抓住,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刑法的判例。
许霆在ATM取款,属于许霆和银行之间的一个合同,因银行方面出错没有提供完善地服务,导致许霆有了不当得利的机会,许霆的取款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因为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而且是在合法的ATM取款机前取款,其交易记录是可查的,并不是秘密的,是正常合法的,其取款在ATM机取款,符合银行发卡时的条款,并不是窃取。许霆的取款行为就像是银行丢了钱被许霆捡到了,应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应按照不当得利判决。
有律师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而更多的网友则表示了强烈的愤慨,他们认为一个普通百姓偷取了17.5万元就判无期徒刑,而一名贪官贪了几百万都没有被判无期,质疑司法的不公正。据报道,大约有九成的网友认为判决不合理。
一位深圳律师在网上留言说: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许霆在取款的时候,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尽管也有法律专家对判决表示支持,然而该案的一审判决却无法让人们信服。
一起来关注二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