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是21世纪的窦娥
2007年岁末,突然,一个名字跳到了大家眼前,他就是许霆。许霆原先是一家公司的保安,有一次趁ATM取款机出错,许霆在ATM机上取款171次,取款总额达17万之多。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下来,判许霆盗窃罪,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无期徒刑。
一时这个案件引起网友的强烈反响,大部分人认为这个案件判的不正确。并且网上出现了“男人的头摸不得,女人的腰摸不得,还有ATM摸不得”的顺口溜,更多的是谴责银行的,质疑银行,ATM少出钱,储户负责,ATM出假币,储户负责,银行给假币,储户负责,而ATM多给了钱,还是得储户负责,而且还得被判刑。不光是判刑,而且是判了个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只有当罪大恶极,严重影响社会的人才够得上无期徒刑的刑罚标准。而许霆,它的获利仅仅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而且这个机会只有这么一次,许霆之前没有危害社会,之后也不会有这样的机会去危害社会。将许霆判为无期徒刑是法律的尴尬还是法官的尴尬,抑或是人生的尴尬呢?
如果说许霆是利用了某种技术手段,使得ATM出错,那么其行为就具有恶意性,他这次会这样做,下次还有可能会这样做,判个无期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上讲都无问题,而现在的问题就在于,许霆是按照银行提供ATM的操作说明和引导,一步一步完成取款的。许霆的取款行为只能算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许霆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许霆仅需归还不当得利即可。
目前网上关于许霆案的争论仍在继续,尽管有人支持法院的判决,但我们无论从法律、情理上来看,许霆案是一个错案,许霆应该被当庭无罪释放。
许霆案,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了,无论二审这个案件如何判决,都将会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关注此案,不仅仅是为了许霆一个人,人们将更多地关注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否会遭到强权机构的剥夺。
在强调以人为本的时代,竟然发生了这样的判决,许霆,仅仅是不当得利,应该适用民法的案件,为什么要用刑法来判决呢?人在机构面前是不是太渺小了?
许霆是21世纪的窦娥,比窦娥还怨,一起来继续关注许霆案,还法律以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