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客网站将何去何从?
针对目前某些播客网站发布的一些视频节目粗俗低下、甚至违反国家法律的的情况,2007年12月29日下午,信息产业部网站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其中对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许可等因素做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八个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另外,要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除具备上述八大条件外,还需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而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还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事实上宣布了酷溜网、土豆网甚至包括新浪网在内等一大批播客网站面临着如何去适应该规定的问题,特别是第一条,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相当于限制了民营企业进入该领域。而这些播客网站是该选择与国有资本整合还是另谋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