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关注新变化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关注新变化
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然而,近5年来,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平均每年超8万多人(相当于每年一次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死亡的人数),经济损失达几十亿元。那为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迟迟没有大幅度下降呢?这主要是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没有从根源上解决交通安全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在时今这样交通发达的汽车时代,机动车还仅凭一个机械式的刹车装置、一二个喇叭和两个左右边反光镜“纵横驰骋于人间”,怎能保证司机和行人的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一般情况下多会遣责于司机或行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处理事故上,通常也不过是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或赔偿,没有人会去想一想我们现在所拥有的车在安全设施上已跟不上时代。
我们驾驶员知道,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固然重要,但有时会有“防不胜防”的突发事件发生,想避让或刹车都来不及,甚至于我们驾驶员自己对行车也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感,叹惜车太没“人情味”,而行人有时在路上同样会觉得没有安全感,尤其是做父母的对子女上下学的担忧,千嘱万咐的要注意路上安全。这“交通安全意识”几乎已家喻户晓,可是“悲剧”还在络绎上演。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依托现代的科学技术,努力适应“人性化”管理,则就必须先从管理车辆抓起,只有当车能感觉到人,能自动控制车速和停车,使它不会车撞车、车撞人,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目的。
要使车辆“人性化”,凭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并不难,只要在原有车辆结构的基础上增设几个“感应控制器”,如酒精感应控制器(只要你饮了酒就不能启动发动机),载重感应控制器(载量越来越重,车速也越来越慢,当达到一定吨位时,就不能启动发动机),人畜感应控制器(当人畜与车距离辆愈来愈近时,车速也会自动越来越慢,直至停止)等。它们的主要控制原理是由一个电控元件通过不同性质的感应探头(或传感器)传来的信号,经比较判断后,向执行器作出指令,根据信号的强弱自动增减节气门开度大小,并有自控阻动功能,使车能根据不同情况自动作出减速和制动的反应,从而达到安全的保障。
我们再来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又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既然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那为什么市面上的电瓶车时速却可达三十五公里以上呢,甚至有的豪如“摩托车”?!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制造电瓶车时把最高时速只限止在20公里以内呢?还是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脱了钩?
所以,我们必须有待于要把上述安全技术要求纳入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补删除相应的规定,严格控制车辆未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准予登记和上道路行驶;其次,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车辆制造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力度,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市场;再再,交通部门应加强车辆修理行业管理,维持车辆安全性能齐全可靠。今后我们不能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都推诿于交警部门,应各负其责,全面落实。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几年里,随着科学技术在车辆安全性能上的不断研发、创造和革新,车辆的安全系统将更先进、可靠、完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将会大大减轻,交通安全事故将会明显直线下降,人车路的矛盾将会得以缓解,真正实现安全、有序、畅通的新时代道路交通!(源自《余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