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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

2014-08-14 13:42 作者:来自网络 阅读量:809 推荐3次 | 我要投稿

法律高于一切违背历史常识,被统治者推翻腐朽官僚非法但并不错误,法律是不能高于人民的,民意比法律还要大,大家都只说得民心者得天下,从来没有人说依“法”得天下。法律自身也有可能含有恶法或不完善的好法。恶法以维护剥削者的利益为目的,比如《劳动法》就成为资本家合法压榨工人的奴役之法,《劳动合同法》将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变为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再比如《证卷法》就没有赔偿条款无法保护股民。如果恶法违背了人民的利益,就必须把法律程序改正过来。好法也有可能得不到执行,比如反腐败中的选择性执法(借法律打击异己,定向反腐打击爱国力量)、私有化对宪法的公然违背等等,因此好法必须不断地完善以防有人钻空子。好法也会被别有用心的人修改为恶法,现在社会上的压迫剥削大部分就是一种合法的腐败!恢复了压迫剥削的社会制度,老百姓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国家就必然动荡。压迫剥削合法化是需要修改宪法和党章的,合法化后国有企业就会被少数人掠夺控制,法律会变得只为有钱人服务。

有时法律的漏洞是极其危险的。一是目前国家对私人银行如何管理无法可依,如果允许开设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一旦倒闭,社会将陷入致命的混乱。私人银行的设立必须先经人大立法,再交国务院执行,国务院只是执行机构而不能越俎代庖!二是法律规定不受理越级上访让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性格刚烈的人会以命相搏,长此以往社会矛盾将走向火山爆发的一天。我们现在的法律部门还不如古代封建社会专制者做得好,那时冤民敲鼓就必须生堂,还得允许百姓听审,草民告御状的事可以传为美谈。三是“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法律面前做不到人人平等,“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公现象会造成丧失民心。避免“刑不上大夫”,首先要求领导干部自已守法,其次下层人民也要做坚持不懈的斗争,群众运动是维护法治纯洁性的手段之一。

目前法律有搞繁琐哲学的倾向,有脱离人民群众实际操作的倾向。好法的特点应当是言简意赅,而太多的法律条款滋生靠法律吃饭的寄生阶层,“法”变成了捆绑穷人的锁链。三十几年前,有一个时期主导意识认为社会动乱的坏根是“公检法”,于是出现了“砸烂公检法”的口号,这说明法律过分强化就成了恶性的法律党。公检法机构虽然齐全,但百姓却告状无门,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贪污腐败成风,社会治安混乱,警匪一家,沆瀣一气,基本上不办案。就是办案也是跟老百姓过不去,搞得百姓怨声载道。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

法律可以起到行为整齐划一的作用。没法律是不行的,没法律就会人亡政息。法律如果设计好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当然,好制度也可能被恶人废除,所以关键还是在人,所以领导人一变,整个天就都变了,因为群众大部分都是重视眼前利益的,他们看不到长远的利益。避免人亡政息就需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法律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想是要不得的,因为除法律之外还有广阔的涉及道德伦理所控制的领域,这些领域不受限制任意妄为就导致社会风气败坏。法无禁止即可为其实质是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找理由。

有些“改革”于法无据必须坚决清理废除。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有人要削弱和取消公有经济(如铁道部、中石油)的控制力,明显违法。这些私有化国企的改革于法无据,必须坚决清理废除!有人说中国的改革史就是一部违宪违法史,时下到底有多少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干坏事,老百姓心里是有数的。

最后要提醒的的是,在国际上,有些国家的行为就是侵略、掠夺,这些行为靠法律制止不了他们,只有靠世界各地的被压迫者们行动起来勇敢地反抗他们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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