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
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
核心提示: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资讯导读: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许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则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许霆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08年1月16日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这个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江苏省知名律师严国亚昨天也应许霆家人要求致信广州中院,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许霆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是ATM机出现故障所造成的。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严国亚分析,许霆第一次取款时,卡里被扣了1元,他却得到1000元,这种行为并不是犯罪,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银行发现后,只能通过打民事官司来向许霆索要。但是,等许霆潜意识“意识”到这是一条不费力的“生财之道”时,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一去不回头,多次恶意取款,非法占有巨额款项,这才构成了犯罪。
那么,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严国亚给了否定的答案。严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的方式。“许霆持卡取钱,就该行为来讲,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符合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约定。是正常的方式,并不是‘采取了秘密的方式’;同时,由于盗窃是‘采取了秘密的方式’,盗窃与被盗窃双方不是公开的以‘对话的方式’获得财物,本案中的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通过‘人——机’对话的公开方式获得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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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引发网友热议,以下是部分网友在新浪网发表的观点:
一位来自辽宁鞍山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的意见是:
不对的, 许没有主动提供误导性的金融凭证, 他提供的都是正确的.所以不犯罪.
许是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钱但钱不是他的,就是不当得利. 明知道钱不是他的而他据为己有.
说他是骗是不对的,说他盗也是没有认清事实的. 另外如果没有银行的配合许是不可能多次提款的. 银行的错才是许犯罪的必要要件.这位严律师,一看就知道是个伪学者!玩弄了一辈子法律的人(而中国的法律早已是臭名昭著),就是大街上走路的人他也有本事给你编几桩罪出来 。人们肯定还记得前年东北黑社会 老大刘涌一案中,有几位因为拿了点“车马费”就写“专家议定书”为刘涌开脱的著名的法律教授和律师!
说白了,律师就是靠玩弄法律谋生的职业人,绝不代表正义和公平。之所以出名,是因为玩弄的比较纯熟。那位网友问的好:如果ATM出错少给钱(没人知道这是不是银行故意设计 的),是不是银行也构成金融诈骗罪呢?所以,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的时候,执法要尽量从逻辑、道理上体现公平,才能够保护弱势的一方。可悲的是,在中国,法律和法律专家都是 维护强势一方的利益的,尤其在涉及到国家和小集体、集体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时候;官司未打,强弱已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中国还只是个抽象的概念,大多数人因为长期受教 育认为“集体利益(实际是集团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所以从意识深处也养成了不尊重个人权利的思维习惯。
有的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在新浪网留言:
严律师,我今天在新浪看到你发表了关于许霆案的意见,现在我想请问你一个问题 你的律师执照到底是花多少钱买来了,同时还想问你,你到底是律 师还是公诉人,现在我终于明白了中国实现法治的最大障碍是什么了----------就是有太多像你这样为了一炮而火的伪法律职业人,为了出名,居然敢在公共媒体上大放阙 词。现在让我告诉你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反金融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它 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单位和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最后请允许我向你竖起我那高傲的中指,以对你在执 业过程中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勾对法官,检察官而不克苦专研专业知识的精神表示我崇高的敬意!!!!
一位来自山西太原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合时宜的类推制度在1997年已经废止了。该案高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还算说得过去。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应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 侵权行为。对应的民事责任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this is all。本案的根本原因一是我国重刑轻民的传统影响,二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仍不完整,侵权行为法极不发达。应加快立法,在物权法出台后也该轮到侵权行为法了。还有民法总则也 很重要。该案还说明盗窃金融机构罪急需修改或者废止。十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一日千里。金融机构早已不是国库的代名词,而是普通的商业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似无必要。另外 建议全国人大借此机会,大幅缩减我国法定最高刑死刑的数量。可适当增加有期徒刑的上限。从而反映我国社会进步的现实。至于该案劳动最高院司法解释似无必要,应属法官适用法 律错误。重申即可。
有广东深圳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觉得:
严律师的观点不对,许不存在金融凭证诈骗罪,所谓诈骗是指使用不正当途径或欺骗的方法牟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许使用的是银行卡取钱,而柜员机是代表银行与客户交流从事银行业 务的工具,因此许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如果有这样的情况,我到也想去那个柜员机去取钱呢,这个事件的锅首是柜员机,是银行,我到要问一下,银行对柜员机 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有技术人员经常去检查,自己出了问题去追查别人的责任,真是岂有此理。我认为这完全是一种民事行为,要处理好这件事,很行要当面找许说明情况,道个歉 ,请求许把钱退回来,退回之后,银行还得拿一点钱向许表示感谢。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卖东西你找错了钱,人家退回来给你,你就得道谢,
有加拿大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发表评论说:
这哪里是律师呀,这不是应行鼓的歪嘴和尚在念经吗。通篇看就是一个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的法盲。首先应该认清自动取款机是什么,它是银行柜台的延伸,使等同于银行柜台的 ,只不过是银行把活人换成了机器人。这样问题就清楚了,用户取款手续完备,没有任何问题,你银行柜员付错了款,取款人拿了钱就是犯罪。这是哪部法律讲的法条,请问严帮办你 能说明哪部法律的那条那款吗。我认为至多是取款人明知人家付错了款而没有归还,是道德问题而不应该是法律问题。再举个简单例子吧,你丢了钱,我捡了钱,没还给失主。我就犯 了盗窃罪、抢劫罪或诈骗罪?开玩笑了吧!
某上海浦东新区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发表评论说:
银行取款机出错,被人利用了,那这个人就是犯罪,就是诈骗,如果我们看看同期发生的另几件事情呢?
1。有人从取款机取钱的时候吐出一张牛皮纸,那请问银行是不是也是金融诈骗呢?
2。有人从银行取款的时候取到了假币,那请问银行是什么犯罪行为呢?
3。有人去存钱,真钱被硬认定成假币,搞了很久最终确认是真钱。那请问这个是诈骗还是抢劫呢?
。。。。。。
某广东广州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觉得: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某福建南平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发表了这样的观点:
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的钱要退还,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要追究的是银行方面疏于管理,导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罪,分管行长及ATM的主要负 责人要承担相应的罪责。
某上海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表示:
按你的说法,如果atm的故障造成储户的钱损失,而且银行的帐目里已经扣除,那么该银行/法人代表是不是也 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
我们的知名律师,别以为只有你会狡辩。
有的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说:
垃圾律师!!!小许如果是构成犯罪,那么AYM柜员机吐出牛皮纸有是什么罪呢?
疑罪从无!!!!为什么这些垃圾非要给他强加、网罗一个罪名呢????
有的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留言:
大家不如恶搞这个律师拉,反正人家也这么不要脸!同意的顶!!!
有的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的意见是:
许霆用真名实姓的银行卡取钱,ATM愿意多给,许霆诈骗谁了?
有浙江宁波的网友就律师称许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件的意见是:
支持一审法官下岗的请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