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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家暴

2014-08-28 11:48 作者:来自网络 阅读量:1262 推荐5次 | 我要投稿

作为一名从事多年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来讲,见惯了各种各样的暴力事件,但唯有家庭暴力给人带来的印象最为深刻;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咨询师来讲,如何教当事人远离家庭暴力的漩涡则是一项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暴力,一个永远存在争议的话题。无论是网上还是报章杂志上,总会有那么一些人在讨论这个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恶习渐渐被越来越多的世人所唾弃、抨击。但家暴,作为家庭中的痼疾,依然不屈不挠滴存在于这个社会,而我们每一位有良知的人、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有责任有义务来与这种顽疾作斗争。

要与家暴作斗争,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它产生的原因和由来。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1993年12月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001年12月2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之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以及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存在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对象的特定性。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家庭关系。对象往往是妇女、老人、儿童。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的表现为妻子。二是行为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可分为发生地的隐蔽性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蔽性。发生地不用解释,即空间—家里;家庭成员的隐蔽性则是指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滴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甚至“个人隐私”的行列,使其往往因为不能及时发现而产生巨大的破坏性。三是主观的故意性。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四是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对社会的进步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在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里,家庭暴力的存在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挑战。所以,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处处可见。目前我国虽然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暴的内容已存在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五是发作的反复性。家庭暴力的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再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严重。六是后果的严重性。首先,它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不仅仅肉体,更多的是往往波及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其次,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睦与安宁的第一大罪魁祸首,不仅对家庭带来一定的破坏,更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破坏力。最近网上曝出的诸多灭门案件无一不与家庭暴力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三,它的存在严重影响着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与残忍手段的多样性,与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相较,犯罪率更高。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历史原因,也有复杂的现实因素。

从历史原因上讲,由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夫权思想和歧视妇女的旧观念长期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直至今天,男性对女性施暴、父母对子女惩戒等观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依然根深蒂固。另外由于“养儿防老,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重男轻女思想作祟,男人以此对妻子进行打骂亦为施暴原因之一。

从社会原因来讲,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简单地将其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存在;另外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问题重视度亦明显不足,即便受害人打110报警或者到相关司法部门求助,往往亦会以批评教育了事,这只能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再次对受害人进行二次伤害;再者,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的开展不够广泛和深入亦是家暴发生原因之一。

从法律原因上讲,表现在立法的不完善上。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但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对一些经济原因、观念原因、错误的榜样作用此处不再赘述。下面对如何制止家庭暴力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提出笔者的个人看法。

首先,制止家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重视。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努力。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更需要执法人员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我们应该重视的是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整合社会其他力量,切实救助受暴者,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不仅各级基层政法机关、乡镇、街道的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备婚姻家庭咨询师以及相关调解员,及时疏导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防患于未然,公安、民政部门更要担起职责,成立“反家暴庇护中心”,为那些受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而无处容身的受害者提供栖身之地,建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及时对受害者进行法医鉴定,为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建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体制,用社会舆论影响人、教育人。

其次,大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第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手段广泛宣传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其权益不受侵害。第二,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最后,制止家庭暴力需要端正人们的认识。一要教育人们走出对家暴认识的误区,丢弃那些认为家暴是“家务事”、是个人的”私事“、等错误观点,勇敢的说出去,找正确的解决方式来处理;二是要教育女性改变传统观念,首先自己要摒弃”男尊女卑“、”从一而终“封建落后思想,端正自身在家庭中的地位。

文章的最后,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一些帮助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方法:

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

在遭到第一次家暴后,受害者要明确表示”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自己不可以忍受暴力。用我们这儿土话讲就是——打门式得打到前面。

2,充分利用110

遭遇家暴后,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对施暴者既是一种警告又是一种惩戒,让他知道,你有坚强后盾。

3,积极寻求帮助

说出自己的经历,向朋友、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必要时候,新闻舆论亦是一种选择。

4,树立证据意识

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熟人作证等不一而足。

5,对婚姻作理智选择

经过努力,施暴者如仍然恶习不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时,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要选择勇敢滴走出暴力家庭,自立自强、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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