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裸官”应做到两点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屡屡发生公职人员外逃案件,他们大多走了一条“贪贿聚敛财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继续为官转移资产、风吹草动择机出逃”的腐败路径,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这也使得“裸官”这一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掌者,公职人员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是最自然的政治伦理和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如果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自己在国内做“裸官”,其人民群众的政治忠诚很可能受到影响。所以,对“裸官”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防止因其政治忠诚受影响而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从逻辑和法理上讲都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在变成“裸官”前要提前申报并获得批准。在相关管理制度生效之后,没有申报而变成“裸官”的本身就要被问责甚至直接免去所任公职并进行廉洁性审查。其次,在变成“裸官”之后,要实行比其他官员更为严格的监管。加强对“裸官”的管理,最好的办法是“以裸治裸”,裸财和裸权并重。要建立申报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裸官”家庭的财产及廉洁性要做严格的审查,对其配偶或子女留学或移民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做出详细的调查和鉴定,并对其申报财产和其他报告事项进行完全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真正有效的监督,只要加大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信息的公开力度,才能让公众对他们有一种透明的选择和判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腐败。
其次应该建立“裸官”干部手册,对那些有潜在腐败风险的“裸官”要进行重点“关照”。例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与税务、银行等开展合作,对公务员群体特别是裸官群体采取特殊严格的措施,加强财产监管,银行要提供公务员特别是裸官家庭的真实存款数额,并对大笔资金进行实时监控,有效减少裸官的腐败的几率。其次要对虚报瞒报的裸官,作严重违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已经发现并抓到的裸官要严惩不怠;对那些已经出逃的裸官的举荐人,也应实行连带问责。
目前全球追逃一直面临“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追逃成本高”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要充分借鉴国际防止腐败官员出逃的经验,充分利用《国际反腐败公约》中打击腐败官员、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资产追回等条款,积极与有关国家签定引渡协议,或者通过外交途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堵住贪官特别是裸官出逃的途径,有效制止裸官腐败和出逃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