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三种行为,助力反贪惩腐
8月25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王岐山透露,反腐败要严查三种人,那“就是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继续贪污腐败的人,要严查,要从重严惩;再一个,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必须处理,从重严惩;第三个,重要岗位上将要提拔的干部,决不能让他们“带病”上岗,不行就得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严查“三种人”的同时,还必须对当前存在的“三种行为”给予高度关注,并应严惩不怠。
一是严惩“压案不办”行为。当前,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群众信访投诉举报还存在压案不办、压案不查行为,导致多数基层群众越级访、重复访和缠访、闹访现象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地方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导致压案不查、压案不办行为现象发生,主要原因是各种地方人为的既得利益关系和潜在的地方官官相护等势力阻碍了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办案;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自身存在的各种“灯下黑”问题也是导致压案不查、压案不办行为的重要因素。基层认为,对于压案不办、压案不查行为,既要严肃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更应严肃深挖追究地方各种官官相护背后的既得利益 “保护伞”。
二是严惩“有案不报”行为。当前,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处或即将查办的案件还存在“有案不报”行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着手查办的案件不愿主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或推迟延时上报,往往必须事先征得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同意;二是对已查办案件,多数纪检监察机关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部门形象等因素考虑,不愿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上报,更不愿通过媒体公开实名曝光通报。如今年以来,多数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不愿上报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顾虑思想较为严重。笔者认为,对这种有案不报、瞒报或不敢公开通报曝光等行为,应特别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制定相应问责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是严惩“有责不究”行为。当前,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时,还普遍存在着问责执行不到位、违纪行为量纪处分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混淆党政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等“有责不究”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出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往往给予较轻的党政纪处分,如该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却只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地方纪律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委政府仍变通执行或给予安排相应职务;有的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一把手”仅给予党内警告甚至书面通报批评;另外,还有的地方通过撤职等组织处理来替代党政纪处分,从而混淆视听;等等。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种种“有责不究”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应高度重视,不断加大纪律处分执行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从严惩治各种“有责不究”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