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
临时性强奸···
临时性强奸,是法官们的新的发明创造。据报道:今年6月10日晚,在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女子醉酒之时实施强奸。日前,南浔法院对此进行了宣判。考虑到“两个人属于临时性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名被告人各入狱三年。
除了这个判决结果引起争议外,最大的焦点是判决书中的一句话“两人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短短几天,“临时性强奸”成为新的网络流行语。甚至有网友调侃道:莫非这个判决本身也是一个“临时性的即意判决”?
从语法的角度看,临时这个词可以用来修饰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但不能用来修饰强奸行为本身。在汉语中,临时意为非正式的、短时间的,如果这种行为可以被称之为“临时”,那么哪些强奸行为是“正式的”?或是“长期的”呢?强奸作为一个犯罪行为过程,不能有临时与正式之分。英国有句谚语: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仅没有看到正义的实现,更没有看到“方式的实现”。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民间有句谚语:一人不如二人计,二人同心上天去。在一个明显轮奸的的事实面前,竟然是“无商谋”。就是两个人没有商量,没有互相出谋划策,想做就做了。这是什么逻辑!即使是事后主动自首,最轻也要判不低于十年的徒刑。记得有一个人因为爬树看女人而被判强奸罪,何况综合媒体的报道这是一起明显的轮奸行为。被害人的谅解又从何说起?这个谅解是怎样得到的,是不是金钱封嘴?还是努力地被胁迫?具体的在报道中就不得而知了。
判决结果引发争议,判决书“被焦点”,看到的是官官相护的嘴脸,看到的是执法机构肆意践踏法律,看到的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也被法官们“临时性即意强奸“。这是人们对于司法解释的怀疑,也是对于最低刑罚是否给出充足的理由的怀疑。人们渴望着一个合理的说法,然而我们的法官能够做到吗?
在网友的一篇文章中这样说:按此说法,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行贿受贿”······一切犯罪行为都可以用“临时性”来减轻刑罚,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又要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