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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竑宁:找准“鼠道” 捕获才会大有成效

2015-05-19 11:10 作者:张竑宁 阅读量:1345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人民网近日爆料,各地通报的40起案例发现,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惠民资金发放成为小官借机敛财的主要领域。例如:广东省纪委通报,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党支部原书记助理兼宫花经济发展公司原经理张连合,伙同公司财务马雪梅,在协助政府从事对村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及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过程中,共同侵吞宫花村国有土地或土地补偿款7249万元;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党支部原书记梁锡全、东华村委会原主任周本财、汉塘村委会原主任李瑞陶、高增村委会原主任戴敏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物流公司承租由镇政府划拨给这四个村管理使用的征地拆迁安置用地,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贿赂1600万元,与其他村干部私分。再如:福建永泰县葛岭镇溪洋村报账员陈魁星私自将该村10户共计19名低保户的低保款存折扣留不予发放,并将上述低保户的低保补助款及春节慰问金共计4.6万元予以侵吞,用于个人开支;江西永丰县石马镇林潭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邱会来等人合伙私分国家地质灾害避灾移民建房补助款6万元……

近年来,我国一些农村(居委会)在工程招标、征地拆迁、惠民资金和财务管理体制上存在很大瑕疵, 监督缺位,体制失衡,频频出现工程招标“乱象”、征地拆迁有“伪”、财务管理失控等不可小觑的“鼠耗”问题。如不在体制上、程序上、法律上、制度上、监督上找准“鼠道”并认真研究“捕获”方案,将会导致“鼠患”(巨腐)更为严重。人尽皆知,除上述报道的案例而外,曾有媒体也爆料过,像海淀区一个村会计,就能挪用公款1.19亿,1.19亿在我们内地来说,是什么概念?是内地最大乡镇20年的财政收入!......这些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来看,简直是枚不胜举。为什么能导致“硕鼠”贪食极易上手?笔者经过调查,以为基层财务的管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方面存在如下几个不可忽视的“鼠耗”必经之路:

一、收入长期不入账,形成资金体外循环,仍有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二、报销票据不使用正规发票,无审签、会签也报销了,缺乏会计监督职能。有的票据只有审批人,而无经办人、证明人,手续完善较差。

三、多数村(居)民主理财小组人员不是通过村民选举而是直接由村(居)干部任命,甚至有的村(居),民主理财专用章和民主理财组长的个人私章由村支部书记、主任或者报账员保管,村干部自己花钱自己审查、直接盖章,民主理财小组像聋子的耳朵——一幅摆设。

四、有些村(居)干部将自己所收取的村集体收入自行开支,以支代收。还有的支部书记或主任包揽了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的收支,包办代管,一个人说了算,报账员成了“记账员”,出纳成了“票据保管员”。

五、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存在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现象。能见“阳光”的事情就公开,见不得“阳光”的事情就回避;财务公开表述不清、事由含糊,千方百计躲避群众的监督,群众无法了解真实情况。

六、部分村(居)干部随意性开支,挥霍公款现象严重。许多村(居)连年集体收入不多,甚至连正常的运转都很难维持,但一些村(居)干部在花钱时,从不考虑该项支出是否必要,有钱就花,没钱想办法贷款,信用社不贷给村集体,要么以个人名义贷,要么高息借贷私人的款,也得花在“必须”的开支上。还有的村居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特别是吃喝招待等生活开支成为了个别村(居)干部谋取利益的“灰色地带”。

七、一些乡镇村居在工程建设中有很多瑕疵问题。

1、“量身定做”设置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单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2、强行订立违法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实际执行的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因此或委曲求全,或为搞好关系不得不给有关人员送礼、行贿。

3、违规确定不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国家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很多单位领导以此为由,对不符合不进行招标条件的项目,也确定不招标,或者项目本身符合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但业主单位违反其他规定,比如应当使用本地区农民工的,却另外指定他人承包。另外,还出现了甲供材料的做法,即在对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时,对工程中一些必备的材料、设备规定由业主(甲方)提供。这样也使一些人钻空子,随便设定甲供材料的范围,而这些甲供材料就由有权人员随意指定他人提供,实为变相规避招标政策。

4、恶意肢解项目标段。按照有关规定,各地的建设工程造价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在规定额度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但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规定额度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5、评委抽取与到场程序瑕疵。按规定评委抽取后就应立即到场,并截断所有对外的联系,以防止评委和投标人等人串通。然而,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时间,或有意为之,在开标的前一天就完成了评委的抽取工作,但又不立即对评委进行封闭,而是在开标当天让评委到评标室。另外,评委进入评标室没有一个相应的评委身份验证程序,而当然的认为进入评标室的人就是被抽取的专家。缺乏法律程序上的监督,存在漏洞。

6、有意让假借资质参与投标。《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一些单位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有意让“合符条件”者上,以便达到利益输送的目的。

7、工程“造价”变为“造假”。在一些地方,工程建设的造价成为了鲜为人知的“工程建设造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必须经取得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单位和个人才能进行工程造价,否则无效。但一些地方的单位在工程造价中,让一些不具备条件者进行造价,其“神仙数”成了利益链条的时尚。

八、征地拆迁问题重重。

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大量违法占地、违法拆迁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地方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基层政府及工作人员明知违法,迫于上级布置的工作压力而不得不为之,而上级对这种行为则予以默认,甚或鼓励。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查处违法力度不够。

2、领导干部没有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价值观、政绩观,过多地注重发展的外表和形式,忽视发展的内涵。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官商勾结,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国法,利用职权倒卖建设用地指标,非法入股,加入权利股,以上项目为名圈占土地,坐等升值,获取暴利。

3、与发展观、政绩观相联系的干部考核机制的缺陷,是导致各级领导干部敢冒违法风险,大搞形象工程的最主要原因。上级过多地对下面进行工业、城建等项目的检查评比活动,迫使基层不得不大上工业项目、大搞城市建设,而大规模地上项目搞城建就必然要占用土地。只要上的项目多,城市面貌改变大,干部就能提拔重用。否则,非但不能提拔重用,就连现有官位也很难保住。在这种干部考核机制下,很难刹住违法征地拆迁问题。这是政治利益的驱动。

4、征地拆迁政策的不完善。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现行征地拆迁政策,征地拆迁时,只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给个人。因此,被拆迁户为了多得补偿,只能靠增加地上附着物的方式。再有,现有征地拆迁评估补偿政策条目定的太细,貌似公平合理,实则起着鼓励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等套取补偿款行为的作用,是导致上述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所在。按照现行政策,土地收益归地方政府,这是导致乱征乱占、大拆大建的经济利益驱动。

5、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暗箱操作”,缺乏公开透明,容易导致被拆迁户之间相互猜疑攀比,增加工作难度。同时,“暗箱操作”也为“既得利益者”开启了可乘之机之窗。

作者: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张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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