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养,培育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中国人口的主力军,也是中国人口中的弱势群体,中国农村更是法治文化积弱积贫之地,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把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养,培育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从中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出发,全方位多渠道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才能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一、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养,培育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是培养新型农民,建设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中国实现小康社会,农村面临的任务最繁重,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繁重的农村建设任务,没有广大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是不行的。而建设现代农村的农民,一定是具有各种文化素养的新型农民,而法治文化素养是其重要的思想基础和核心内涵。因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农村也一定是一个法治文化氛围浓厚,市场体系发达的新农村,生活在现代农村的农民一定会是笃信法治的农民才行,否则,就不算进入了现代化的农村。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不断提升农民的法治文化素养,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农村的民主和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实现中国农村的小康社会。
(二)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法治农村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美丽乡村的实施,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来临,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中国农村也逐步迈入现代农村行列,建设法治农村也成为必然,依法治理农村也必将成为常态化。农民的法治文化素养的提升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试想,跟一群没有法治意识的人谈法治,要他们信仰法治,岂不是在对牛弹琴?这样的农村就是各项硬件设施设备完善了,非常现代了,但农民的文化素养特别是法治文化素养不过关,农民对法治缺乏信仰,那也不能算进入现代农村的行列,离农村的真正现代化还差得很远。
(三)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需要。随着社会的转型,农民的大量迁移,农民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农村社会矛盾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尖锐。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流转、劳动用工、宅基地使用中,经常引发群体性事件,不断有人上省到京上访,这既扰乱了社会治安,给人民财产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要解决农村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没有一批批具有法治文化修养,把法治作为自己终身信仰的新型农民的参与与引领,那是万万不行的。
二、农民法治文化素养现状及其原因
中国农村受几千年封建文化的熏陶,人治文化根深蒂固,近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虽也有所渗透,但由于受传统人治文化的抵制,加上经济基础的薄弱,近代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也只注重制度层面的建设而忽视法治文化培植,使得我国农村法治文化严重缺失,法治文化土壤瘠薄,法治文化终难在我国广大农村生根发芽,难成气候。新中国成立后,我党也在农村推进法治建设,但在法治实践中也是时断时续,多以运动手段和政策方式处理农村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罚代法、以管代法的时候居多,中国农村的法治文化始终没有形成,农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也没有养成。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和逐步形成,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党和国家在中国农村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法治文化也逐步被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不少农民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说话办事。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整个农村都能以法选举村“三委”干部,维护“三委”干部的权威,“三委”干部基本都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广大农民群众都能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农村的各项公共设施设备,瞻养老人,抚育子女,尽量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三是基本能够按农村的现行法律法规办事,如结离婚,按婚姻法办事,生养孩子,按计生法办事,土地转让、劳务用工等事宜,按合同法办事。四是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有村规民约,有人称之为“小宪法”,这些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起共同规范农民的言行,其作用也不可小觑。但总的来看,中国农村的法治文化氛围还是没有法形成,农民群众的法治文化素养还很低。主要表现有五:一是从我国法律内容分析看,适用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及农民自身的法律很少,远远适应不了新时期农村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从农村的司法机构设置来看,极不健全,远远保障不了农村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问题。从农村解决司法问题的速度来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很缓慢,久拖不决,既费力也费时,还费钱,这就是人们经常说,赢了官司输了钱,费力不讨好,不少农民群众觉得解决问题走司法程序不划算。二是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干部、村民的素质偏低,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不足,使得很多农民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文化欠缺,法治精神没有养成。三是在农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公信力下降。在农村,出现了问题,很多人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靠上访,找领导解决;靠家族势力解决,甚至靠宗教势力和黑社会势力解决。由于人情因素大过法律因素,很多司法案件要么是权钱交易,要么久拖不决,要么极其不公正,有的甚至黑白颠倒。四是农村基层干部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系统,遇事不是寻求法律法规解决,而是在人治的轨道上谋出路,思对策,人治思想很浓厚,对整个农村法治文化的养成影响很大。五是在农村的部分地方区,村霸乡痞扰乱公共次序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导致一些农村违法犯罪数量居高不下。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
一是从文化根源上看,中国固有文化自古缺乏法治精神,中国农村更是法治文化的盲区。中国传统文化不仅不能萌发出民主、法治的精神,而且在许多方面与民主、法治存在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反而成为民主与法治的反方向力量。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认同(法律信仰)的形成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权大于法”的观念,使得法律权威难以树立,进而产生“法律不认同”;不论是主张法治的法家,还是主张德治的儒家的“法治工具论”,都认为法律只是统治百姓的一种工具、手段,使得法律追求平等自由等其他价值得不到彰显;在长期的“人治”主义传统下,“三纲五常”就成了统治阶级治理民众的主要工具,法治文化就没有生存的土壤,广大农村长期处于农耕文明之中,小农经济孕育出的是小农意识,与法治文化更是格格不入,久而久之,农村就更成为法治文化的盲区。这是法治文化无法在中国特别是农村立足的文化原因。
二是从现当代提倡的法治理念上看,现当代法制理念注重制度层面的设计,忽略法治文化的作用,对农村法治文化的养成极为不利。当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学理论往往沉湎于工具主义法治观中,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这种功利主义法律观使得法治文化缺少一种必要的理性精神,这与我国农村的农耕文明文化很难一脉相承,融会贯通。这是法治文化难以在中国特别是农村立足的自身原因。
三是从我党执政的理念上看,虽也强调法治,但更多的是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疾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以管代法,以罚代法,成为治理民众的主要手段,没有一以贯之地培养民众的法治文化精神。我党执政之后,虽也制定了宪法及其一系列实体法,但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实施过程中往往以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没有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没有注重法治文化的养成。在我国的中小课程设置中更没有开设法治课程,没有从小进行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培养,全民普法教育虽进行了三十多年,但由于在领导者的意识里,始终是权大于法,故在权法发生冲突时,往往是有权者说了算。毛泽东同志就曾说过,宪法是我领导制定的,但条款太多,我也记不住,还是思想政治工作靠得住。我国宪法制定了60多年,但真正按宪法办事的时候不多,才导致了“十年文革”的灾难和前些年腐败的盛行。有人做过调查,仅有19%的人完整地读过宪法文本条文,有21%的人根本没有读过宪法,也不了解宪法的内容。有7成民众认为宪法对民众具体权利的保护根本不起作用、基本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大。我国过去立法权力化、地方化、部门化严重,导致良法不多,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这是法治文化难以在中国特别是农村立足的政治原因。
四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农村经济基础薄弱,社会进步缓慢,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没有形成滋养法治文化的土壤。法治是与现代社会相伴生的,法治文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西方工业社会进程中,西方法治逐步完善,法治文化逐步形成。而我国广大农村,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之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刀耕火种的农耕文化是其典型特征,没有与大工业、信息化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基础。近现代以来,深受国外列强的侵辱,受奴役的日子里,连最基本的人格都没有,哪来的法治保障。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状况虽有所改善,但由于整个社会法治文化氛围不浓,农村更是落后,很多人还在温饱线上挣扎,农民又多是文盲或半文盲,对所谓的法治认识不深。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兴起,这种状况虽有所好转,但由于腐败之风的盛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依法办事成本大大提高,甚至依法办事反而办不成事的现象时时存在,也严重地影响法治文化在农村滋生。这是法治文化难以在中国特别是农村滋生的经济原因。
三、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养,培育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的对策建议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是要推进广大农村的法治建设,重点是要提升广大农民的法治文化素养,培养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而农村法治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通过简单的法治移植而毕其功于一役,“制度是实践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文化更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样式。农村法治文化的形成显然也不在一朝一夕之间,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只能消极等待而无所作为,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告诉我们,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政府和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大有可为之处。
(一)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养,培育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必须围绕农村法治建设的新目标,着力实现“四大转变”。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来临,党和国家依法执政常态化,法治农村建设势在必行,围绕农村法治建设的新目标,着力实现农村法治建设的“四大转变”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使农民的法治理念有新的提升。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要使农民树立一种全新的理念,这就是对法治要有绝对的信仰,一切用法治的方式方法解决农村出现的一切问题和矛盾,调节现代农村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人际关系。二是是要使农民对法治的作用有新的认识。首先要使他们认识到:城乡一体化的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农村是法治社会。无论是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的深化,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还是农村社会关系的调节,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农民想要创造更多的财富,除了要拥有一技之长外,拥有一定的法治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地学法用法,提高自己的法治水平,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三是要使农民对法治知识有新的应用。要把学法用法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在农村的各项事务中充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要把依法维权放在重要位置,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使农民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政议政,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四是要使农民的法治作风有新转变。要在农村大力提倡公平、公正、正义,一切依法办事,彻底打破过去那种“人治”思维模式,积极推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让农民真正看到法治的权威与威力。
(二)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养,培育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必须找准新的切入点,突出“四个重点”。 一是发挥镇、村干部的组织、带头作用,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镇、村级干部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指挥者、实施者。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基层干部的法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应当是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和制度的模范,应当是懂法律、懂政策、依法治村的新型干部,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农村事务,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来实施管理镇、村干部应以法律的忠实维护者和准确实施者的新面貌站在群众前面,担负起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使命。二是关注农村转移劳动力这一特殊群体,依法推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是法治教育中的特殊群体,存在着流动性大、工作和居住分散、文化水平低、缺乏学法主动性等问题。他们又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他们对法治的需求既是迫切的,又是被动的。对这一群体的教育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对外出流动农民法治教育的途径和形式,使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相结合,千方百计地把法治教育落到实处。这不仅是保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发挥农村普法骨干的辐射拉动作用,培育真正的业余法治工作者队伍。当前在农村,还存在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均衡,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要借鉴发达国家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经验做法,通过农村普法骨干的拉动作用,推动全体农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近年来,一些农村建立农村法制联络员队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农村的法制联络员,是学法的先行者,用法的推动者。农村法制联络员是在农村传播法律知识的宣传员,是基层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依靠的骨干和示范力量,是普法教育和民间学法用法的连接点。应在每村设3至5名、每组设1至2名法治联络员。在这些普法骨干的辐射带动下,达到每户有一名“法律明白人”,真正实现“法律进万家”,使农村中知法、守法、用法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村干部依法治村的能力越来越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法治基础越来越牢固。四是从农村青少年抓起,打牢农民信仰法治的基础。农村青少年好同一张白纸,从他们抓起,很容易使他们信仰法治,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在中小学开设法治课程就是这个原因。
(三)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养,培育信仰法治的新型农民必须创设新的机制,突出抓好“四个环节”。一是抓好法治宣传,创新农民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十八届四中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健全;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办事,理性维权。要强化镇、村政府在普法宣传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形成方方面面的合力,共同推动农村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二是抓好法治培训,创新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机制。首先要抓好农村干部的法治培训。充分发挥县、镇党干校的作用,坚持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专题宣讲等方式相结合。其次抓好外出(来)务工经商农民的法治培训。再次是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定期对农村普法骨干进行法治培训、专题辅导、学习交流等,使他们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三是开展法治服务,创新农民法治帮扶机制。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涉法事务越来越多,农民对法治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且日趋多样化。为农民提供法治帮扶的过程,就是对农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在加强农村公共事业服务机制中,要把法治服务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农村建设发展到哪里,法治服务就跟踪到哪里”。四是搞好用法治激励,调动农民信仰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农村开展普法的同时,大力开展对农民群众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表彰奖励工作,评选先进,树立榜样。(此文获陕西省党校系统第29次理研会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