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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竑宁:“小官”工程腐败的“鼠道”之谜

2015-05-21 10:23 作者:张竑宁 阅读量:1335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东滩社区原主任于凡,在东滩社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确定开发商、签订开发合同等环节,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5000万元用于个人生意投资和生活花费。以“打价格差”等方式通过承揽土方、砂石、地材等工程项目获取非法利益,总涉案金额上亿元。2015年3月,经雁塔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于凡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2015.05.20人民网)

近年来,“小官”巨腐已成为各地的“时尚”,它们的胃口之大,涉贪腐金额之巨,在“打虎拍蝇”的雷霆万钧气势之下,全国上下爆料的案件比比皆是。为什么能导致像上述类似的“小官”工程腐败极易上手?笔者经过调查得知,原来他们具有如下“鼠道”之谜。

一、“量身定做”设置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单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二、强行订立违法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实际执行的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因此或委曲求全,或为搞好关系不得不给有关人员送礼、行贿。

三、违规确定不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国家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很多单位领导以此为由,对不符合不进行招标条件的项目,也确定不招标,或者项目本身符合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但业主单位违反其他规定,比如应当使用本地区农民工的,却另外指定他人承包。另外,还出现了甲供材料的做法,即在对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时,对工程中一些必备的材料、设备规定由业主(甲方)提供。这样也使一些人钻空子,随便设定甲供材料的范围,而这些甲供材料就由有权人员随意指定他人提供,实为变相规避招标政策。

四、恶意肢解项目标段。按照有关规定,各地的建设工程造价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在规定额度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但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规定额度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五、评委抽取与到场程序瑕疵。按规定评委抽取后就应立即到场,并截断所有对外的联系,以防止评委和投标人等人串通。然而,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时间,或有意为之,在开标的前一天就完成了评委的抽取工作,但又不立即对评委进行封闭,而是在开标当天让评委到评标室。另外,评委进入评标室没有一个相应的评委身份验证程序,而当然的认为进入评标室的人就是被抽取的专家。缺乏法律程序上的监督,存在漏洞。

六、有意让假借资质参与投标。《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一些单位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有意让“合符条件”者上,以便达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七、工程“造价”变为“造假”。在一些地方,工程建设的造价成为了鲜为人知的“工程建设造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必须经取得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单位和个人才能进行工程造价,否则无效。但一些地方的单位在工程造价中,让一些不具备条件者进行造价,或通过“合法者”勾兑,其“神仙数”成了利益链条的时尚。

作者: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张竑宁

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520/c70731-27027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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