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文明:村干部贪腐“小目标”实现的是牢狱之灾
“我没有守住底线,没能经受住利益诱惑……”日前,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集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立忠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李立忠上任后,就为自己定下了一个捞钱小目标:“3年500万。”(2017年6月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活动的持续开展,让各种不正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而中央“既打老虎又拍苍蝇”的举措,更是让一些贪腐分子无所遁形,一些高官纷纷落马确实大快人心,让人眼前一亮,而一些小官大贪的落马则更加让人警醒。
作为村干部,虽然其职位低,但其责任和权力可以说一点都不小,尤其是因为他们与群众最接近,最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不仅上级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他们来执行,而且群众的许多需求也需要通过他们来反映。所以,村干部应该是党委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连心桥。
然而,就是这些连心桥们,却利用手中职权,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不仅置群众的利益于不顾,更让党委政府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更可怕的是,这些看似小官的村干部们,贪腐的还都不是小数目,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着实让人触目惊心。
是什么让这些苍蝇们“变肥”了?除了他们自身道德素质的降低和理想信念的缺失等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外因。作为村干部,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并不“起眼”,甚至很容易被忽视,这就造成了对他们的监管缺位了,一些本应该严格监管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甚至毫不设防。
而对于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没有把村干部的权力监管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再加上村干部的人数多、覆盖面广等原因,造成了对他们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没有关注,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放纵,才使得他们能够如此肆无忌惮。
因此,理应把村干部的监管提上日程,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监管,不能因为官小权小就放任自流,让监管在基层“瘦身”。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党委、村务、财务等的公开,对不公开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真正让“阳光”照进各个村子。 (文/永强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