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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江民政:“微信红包”滋生出的腐败绝不可小视

2017-06-17 15:08 作者:宁静致远 阅读量:1087 推荐1次 | 我要投稿

党员干部究竟该如何使用微信?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给出了答案。日前,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了《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了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严禁在微信中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等;浙江省近日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其中包括“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等。(《新京报》)

显然,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也玩出了新花样。全面叫停“公款吃喝”,有了食堂、农家院等变通的宴请场所;严惩现金行贿、古玩字画雅贿,有了商场购物卡;而伴随着微信在人群中的普及,微信红包带来的“微腐败”成了腐败的另一种方式。

之所以说,“微信红包”是一种腐败,一是,红包肯定和金钱相关,无论金额大小,其本质恶劣,发红包者定是有求于人,由此展开,“微信红包”是个桥梁,联系了发红包者和收红包者,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了资金往来,形成了“关系网”,在一来一往中,完成了利益交换,产生了腐败,而且形式更为隐蔽。二是,微信红包数额虽小,一次可能几十、几百块钱,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腐败的第一步都是从小的收受开始的,长此以往,受贿干部如同“温水煮青蛙”,在一次次安逸中彻底沦陷。很多实践表明,干部的腐败大多是从“微腐败”开始的。

事实上,各地党委政府都认识到了微信红包中隐藏的腐败,在各地新制定的党员干部微信使用规范中,均明确规范狙击违规的“微信红包”。但微信红包是依托网络、移动终端进行交易,具有很强的娱乐性,隐蔽性,快捷性,倘若没有人举报,恐怕会石沉大海,即使有人举报,也会因发红包的缘由不明确而难以定性是否为腐败。

腐败以预防为主,必须出台相关规定,严禁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收受红包,对于违规收受红包的,必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抓小抓早,以儆效尤;各级党员干部更需坚守党性,在不正之风面前,不以恶小而为之,对包藏腐败之心的“微信红包”说“不”;狙击“微信腐败”的同时,各地纪检部门也要加强与运营商、金融部门的协同作战,从数据流中筛查可疑线索,找出异常支付、异常交易的蛛丝马迹,从技术层面防微杜渐。 (文/涪江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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