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带来的个人隐私问题研究
1 引言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生产、学习、生活的便利,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社会、伦理等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是科技发展带来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科技的发展为个人隐私泄露提供了便利条件
2.1 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的获取更加方便
2001年,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问世,有人利用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偷拍他人的隐私活动,更有人将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带入公共浴室进行偷拍活动,使个人隐私的获取变的容易了,而且获取途径隐蔽。此事件一度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论,是否该限制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的使用。
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使对办公室的监控手段得到提高,企业可以通过摄像头监控员工在办公室内的一切行为;也可以通过安装监控软件,对员工的一切电脑操作进行监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个人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有些网站通过自动信息采集软件在互联网上搜集个人隐私信息,或通过人们提交的隐私信息,形成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库,如九帮网其首页上宣称可以在九帮网上搜索到900多万条个人信息,500多万条公司信息,100多万条关系途径。
2.2 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提高
在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前,个人隐私的传播主要靠口头的传播,媒体也会少量地对一些名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传播。此时,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是有限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手机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三维实时卫星地图等新技术,使得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大大提高。通过互联网发布他人的隐私信息,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人可以立即得该隐私信息;坐在家里,打开电脑,就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实时地图,跟踪他人的行踪。
2.3 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的传播范围扩大
计算机网络使世界成为了一个地球村,同样也带来了个人隐私的传播范围扩大的问题。过去,个人隐私传播的范围基本上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居住区内等较小的范围,而目前个人隐私理论上的传播范围已扩大到了全球的任何一个地区。汪洋,一个普通的公民,因其隐私在郭德纲的相声中被泄露,迅速通过互联网被传播到了全国范围。美国有些网站搜集了大量的个人隐私,在全球范围内只要输入社会保险号,就可以查询到其详细信息。
3 个人隐私的应用带来的现实问题
3.1 个人隐私的合理应用带来积极的作用
杭州市公安局科技处处长魏平岩表示,从2003年开始到2005年,政府部门投入1.3亿余元,在杭州范围内投放了2160只具有不同功能的电子眼,这些24小时连续工作的“眼睛”为警方打击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线索来源。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共发现并破获、处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75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84人,发现、处置、破获交通事故及逃逸案件等112起。[1]
2006年2月20日,富阳市发生19岁女中学生被杀案,民警们通过沿路的监控录像,成功发现犯罪嫌疑人董培军。最终迫于压力,董培军向警方投案自首,交代了其因强奸未遂后杀人的犯罪事实。[2] 其他各城市也都有电子眼协助破案的报道。
3.2 个人隐私的滥用带来严重的后果
随着个人隐私获取及传播变的容易,滥用个人隐私的行为也变的越来越多。通过网络蜘蛛等计算机软件工具,通过互联网搜集目标人群的姓名、电话等隐私信息,并进行买卖交易;有些单位或其工作人员通过出售客户资料牟利,如某些网站、汽车厂商、医院、通信公司等,甚至有事业及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窃取公众隐私信息,出售给他人;据羊城晚报报道,上海某企业女员工与其男友谈论私密话语被监控并被传播,只能愤而辞去工作。[3]
如果没有立法保护,每个人的个人隐私将会暴露在社会之中,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个人隐私,包括当前所处的位置、与谁在一起、正在做什么事情,人们的一行一动都将处于受监控状态,人类社会将会失去安全感,失去将应有的尊严。
4 个人隐私权在各国的保护现状
4.1 世界各国在个人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欧洲第一个颁行数据资料保护法的国家是瑞典,1973年瑞典《数据库法》(the Swedish Data bank Statute)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Swedish Data Inspection Board ),作为专门的国家行政机构,该局负责对要建立或继续经营个人信息系统的个人及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规定非在该局的核准和监督下,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且对有关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4];
英国对隐私权是通过侵权法加以保护;对网络隐私权则通过1998年英国《数据保护条例》加以保护[5].
在美国,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毫不相干的权利”。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976年的《税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财务隐私权法》以及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6]
除了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外,国际社会也有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①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②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①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通信受到尊重。②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规定:“①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②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名誉或荣誉进行非法攻击。③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4条规定:“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权均有权受到尊重。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此权利。”第5条规定:“每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第6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第18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单位和基础。他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应当关心他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健康。”[7]
4.2 我国在个人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4.2.1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2.2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4.2.3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8]
5 结论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保护个人安宁与安全感,维护人类的人格尊严,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个人隐私,为公民留出个人空间充分发展个性,免受他人非法侵扰,不但不会影响反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个人隐私的获取变得更为便利,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滥用个人隐私的危害更大,人类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我国应借鉴国际上个人隐私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可取之处,加快隐私权法的制订和出台进程,以充分保护公民在新形势下的个人隐私权利,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胡铁瑛 《每条路每幢楼都在警用地图上》 《今日早报》
[2] 胡丹 《女生在离校两小时后遇害》 《今日早报》 2006年2月28日
[3] 《羊城晚报》2005年12月14日
[4] 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 P106 法律出版社
[5] [英] 安德鲁•斯帕罗 《电子商务法律》P145
[6] [7] [8] 郁宏军 樊士新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