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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小讨论一

2008-05-24 17:54 作者:泥胚 阅读量:4583 推荐7次 | 我要投稿

关于许霆案就不做介绍了。现在争论的已经不多,写一点认识,交流交流!

首先,罪与非罪之争,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我认为这是法制的进步,虽然本人赞成定罪(就具体案件而言),尤其许霆的父亲写的标语“有错≠有罪”,实在值得赞成。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条规则利用最好的一次了。但是,就案件来看,无论ATM机是属于银行还是委托的第三方,只要秘密且非法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就属于盗窃行为。许霆连续取款170多次,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但是这里有讨论的地方,值得所有人思索:假设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职,多给了钱,这就完全没有犯罪故意;但是这是机器,许霆利用了机器。当然,机器出了问题,是银行方面或者其他公司在升级维修中造成的,银行ATM机器属于公共性服务机器,自然要尽到谨慎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在这一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这么说,银行的工作失职导致了许霆的犯罪。但这个理由不足以完全开脱许霆的罪责。 如同说:一个女孩穿的过于暴露,身材又好,完全不注意自己的隐私都暴露给观众,于是被强暴了。于是罪犯说:冤枉啊!她穿多点我就不犯罪了!! 这是混蛋逻辑!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女人穿衣服少或者不穿衣服是犯罪,那侵犯者必然要受到惩罚;即使规定了不穿衣服是犯罪,也不用你用另一种侵犯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来给与惩罚,个人永远没有这种权利!

所以,定罪毋庸置疑,即使现在上诉,我看不可能翻案(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过北京郭律师提出的电子商务出错,形成民事纠纷的理论实在值得探讨。但是电子商务是一种网络买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

先写这么多,以后有时间了再写。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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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案件的小讨论一》的评论 (共 0 条)

    • Guest:许霆案件的判决向社会证明:即使强权机构自身犯错,也可能把弱势公民送进监狱。 如果ATM机不是银行机构的交易员,那麽所有在ATM上的取款都不应该构成交易行为。如果ATM机是银行机构的交易员,银行交易员犯错应该处罚交易员,怎么能把板子打到别 人身上。 如果把许霆案件的判决理由成立,哪么所有的乞丐都有盗窃的嫌疑。如果乞丐向好心人要求给点财物,好心人本来想给10块钱,结果由于分不清10元和100元,把100元给了 乞丐,哪么乞丐就盗窃了90元。这还是乞丐并没有亮明自己的身份情况下。
    • Guest:楼主说的完全没有道理,首先法律应该届定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如果是,那么许霆拿走就应该是银行的风险损失,因为是银行自己昏了头,许霆卡上没有1000元钱,银行愿意取那么多钱给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有秘密盗窃一说,我相信你在ATM机上取钱也不是秘密行为.不能因为银行损失巨大就说别人是偷盗,法律上没有说银行就不能有损失.另外,ATM机犯错,人家多取了,银行就告别人偷盗,那么ATM机有假钱,或者取不出来,那么平常人是不是就可以告银行偷盗. 如果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就更加不构成犯罪了. 是,没错,姓许的小子是得了不义之财,在道德上他是不好,但道德不好不等于犯罪.如果许霆算是犯罪,那么你恋爱时跟女朋友上了床然后始乱终弃是不是犯罪呢?你买件衣服,别人本来成本十块钱,却要价一千块,而你买到手却发现那衣服是从死人身上剥下来的,你是不是要告对方犯罪呢?人家是不道德,但是你为什么不说自己笨呢? 这个世上伪君子很多,见不得人家意外获得了利益,犹如见不得买彩票中奖一样,犹如见不得有人意外捡到了钱一样,是犯了眼红病.
    • 小雨:谁能抵御那样的诱惑啊!银行的工作失误给别人犯错的机会,却制定霸王条款。那叫诈骗吗?最多叫做不当得利啊!由于舆论的压力,法院由无期改判5年,什么道理都没有,咱们国家的司法问题竟然需要新闻媒体来左右?我们的立法工作是不是该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