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的小讨论一
关于许霆案就不做介绍了。现在争论的已经不多,写一点认识,交流交流!
首先,罪与非罪之争,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我认为这是法制的进步,虽然本人赞成定罪(就具体案件而言),尤其许霆的父亲写的标语“有错≠有罪”,实在值得赞成。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条规则利用最好的一次了。但是,就案件来看,无论ATM机是属于银行还是委托的第三方,只要秘密且非法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就属于盗窃行为。许霆连续取款170多次,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但是这里有讨论的地方,值得所有人思索:假设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职,多给了钱,这就完全没有犯罪故意;但是这是机器,许霆利用了机器。当然,机器出了问题,是银行方面或者其他公司在升级维修中造成的,银行ATM机器属于公共性服务机器,自然要尽到谨慎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在这一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这么说,银行的工作失职导致了许霆的犯罪。但这个理由不足以完全开脱许霆的罪责。 如同说:一个女孩穿的过于暴露,身材又好,完全不注意自己的隐私都暴露给观众,于是被强暴了。于是罪犯说:冤枉啊!她穿多点我就不犯罪了!! 这是混蛋逻辑!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女人穿衣服少或者不穿衣服是犯罪,那侵犯者必然要受到惩罚;即使规定了不穿衣服是犯罪,也不用你用另一种侵犯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来给与惩罚,个人永远没有这种权利!
所以,定罪毋庸置疑,即使现在上诉,我看不可能翻案(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过北京郭律师提出的电子商务出错,形成民事纠纷的理论实在值得探讨。但是电子商务是一种网络买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
先写这么多,以后有时间了再写。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