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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实行性问题

2011-11-30 18:08 作者:柳叶思旋 阅读量:1615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最新的《婚姻法》(若干解釋三)出台了,几家欢喜几家愁。或许这19条更受到各位男士的青睐。可回过头想想,离婚的财产划清,万事大吉,而再婚的是不是该忙起来了。按照中国传统来说,男方“房子、车子、戒子”这三金一样也少不了,而车子日趋日常化,戒子日趋平民化,唯独房子在当代“蜗居”式的社会水涨船高,一涨再涨,其地位可想而知。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房子这本经不是一般人能念得。

其中《婚姻法若干解释三》第七条中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样的利益划分是不是过于清楚了,在感情得不到维系的基础上,随之所附着的财产也行销匿迹。这样做是否真的到了公平?进一步说,离婚并不是婚姻关系实质意义上的终结,它只是婚姻短暂性的休克。众所周知,社会中一切事物的产生,均属关系的反应。国际因为国家关系而产生,国家因为阶级矛盾关系而产生, 家庭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 而这些关系的核心则是经济关系,乃至生产力。既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层建筑的消灭,经济基础也要随之瓦解。尤其在中国素以“德胜于法”的传统国家的实际操作中,能否真的做到依法来划分感情界限值得商榷……

诚然,在实际操作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请注意“倾注全部积蓄”,买方为什么会倾注全部积蓄?我们想过没有,父母倾其一生的念想是什么?而由富一夜贬为赤贫的原因又是什么?这难道就是马不吃野草不肥,人不杀贫人不富?第二、父母倾其一生积蓄,后半生以儿女为依托。富人自愿其富,贫者难堪其贫,如此循环,整个社会将为钱财而奔波不已 来来往往皆为利益,这就是所谓的共同富裕?第三、买房者终得其房,无房者终无其房,看似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如此一来,社会风气会怎样衍化?婚姻的最终指向不再是感情,而是房。众人皆以此为择偶标准,一方投资金钱,另一方投资的将又是什么?而法律保护人权的宗旨将如何体现?

看着民政局日益红火起来,房产证上一户变为了两户,这就是民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吧?总之,我觉得,《婚姻法》的指向不只是房的为题,而更多的说明了,我们的社会在一步步地脱离感情的基因。司法的便利,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变得冷漠,当“防”一步一步的走进你的生活,我们的世界还有什么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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