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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人”,还需要法院审理吗?

2009-03-24 09:59 作者:marsenshing 阅读量:1767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这篇文章建议还是不发为好,谢谢理解。泥人】

人民警察为人民,但有些警察害人民,有些曾经的人民也会害警察。人民与警察的关系总不是如说起来的那么简单。上海一人杀六警察案,主凶伏法,没有必要再多的评论,法律的正义实现如何需要历史的昭示,但道德和良知的评述依旧不可盖棺定论。六警察杀一人案,法院还在审理中,预计今天中午将作出判决。我想等,看看法律的正义如何说。但今天早上看看了一些网上的新闻,有点忍耐不住,因为从公诉的内容来看,该案已经不用审理了,没有什么再多的东西可以期待。按照新闻披露出来的内容,6警察只有2警察,即“原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原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在事件的另一方中也有一名同学被提起诉讼。

也许公诉机关有他们的事实与证据,但不容回避的是6警察都参与了打人事件。起诉书称,“去年10月11日22时许,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锋等警察来到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因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等人因此发生口角,“李锋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王金刚与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的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王推至楼梯滑道内。”法医鉴定结果为:李鑫宇,王金刚均构成轻伤。这事实明明已经证实:事件的起因是警察车速过快,开霸王车(如果是老百姓车速过快,结果会怎么样,当然不会有打人事件,因为交警的处罚使你没有时间来“寻衅”),随后又是“人民警察不爱人民”的举动,与学生发生的口角,这就是事件的缘由。还有起诉书没有提出的,也无须证据证明的(按照司法解释,有些人所共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据)。就是假定6警察中,只有2个在打人,还有4个在“看”(假定起诉认定只有2个人参与打是真实的)。警察的职责是什么?那里是正在发生行凶的刑事案件,这里还站在边上津津乐道地看,是不是一种渎职的不作为?普通的干部因路过见死不救还被起诉,负有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职责的公安干警在案发现场听任一名学生被活活打死而不受法律的惩罚,这法律还有什么正义可言。所以不论公诉机关公诉书的内容真实与否,让任何一名警察逃避法律的制裁都是显失公正的。

还有较有玄妙的是,这6警察到酒吧干什么?执行公务,还是酗酒行乐?我不得而知,不知道公诉书有没有提及。从实践来看,除非发生重大案件,才会出动那多的警察(因为警力不足是普遍的),并且开快车。但实际上从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一系列报道中似乎没有提到那些警察正在执行公务,这从学生没有涉嫌提起妨害公务被公讼得到证实。又把一名学生列入被告,以其伤害一名警察的伤害罪来公诉,其玄机恐怕不在于“不漏过一个坏人”,还在于制造一种“警察打人是事出有因的”的效果,同时也想把自己打造为“公正执法”的形象,不偏不倚――是谁触犯了法律,都要绳之以法,其实从起诉书一出笼,就已经在正义和公平上输了一着(如果法医鉴定是来自第三方,并且经过质证被认为是正确的,伤人罪应当受到惩罚),再这样做其实已经多余。虽然披露出来的起诉书没有称“正当防卫”,但我想公诉人在向法官陈述案件事实,对量刑情节建议时会提出让法官考虑这一事实的。这些有点猜测,但已经得知的法律进程明白无误地传递着这种信息。当有一定依据的时候,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作为社会对法律正义的吁求并不为过,不然,西方法律信奉“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干什么,难道他们不理智?

我想凡是看了、听了相关的报道,并关注此案的人,在细细思考之后,也会在心底里明白,有些案件,至少这一案件,在法院最后判决出台之前,一切都已经有了定数,不需要,也没有什么可以并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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