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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中南大学:大学之大,乃胆大之大”

2009-03-25 10:24 作者:marsenshing 阅读量:2542 推荐0次 | 我要投稿

想不到一篇新浪博客文章遭到数十人漫骂,一开始,感觉非常不解,有点郁闷,但转念想一想这事发生在与中南大学身上,桃李遍天下,就是桃核也足以将你淹没,所幸的是网络毕竟是一张网,既有“眼”,让你透过它来观察外面的世界,洞穿一切隐藏在黑暗中的东西;又有弹性,可以防御一些对你的恶意和伤害。

所以不曾被桃核打中,但心中还是不安。记得蔡元培先生在北大提出的“包容”理念,为大学的发展,也为学生的培养树立了一种风范。再对照百年之后的现状,不觉有点汗颜,“包容”没有了,文明不多了,所以觉得还是有必要再两句。

曾经读过一篇外国哲人关于老年人与年轻人的文章,讲到老年人不要倚老卖老,遇到问题要与年轻人平等地争论,不能把年龄作为获得尊重的理由。我是块老石头,但并不算太老,根本就没资格以年龄来为自己不应受到漫骂的理由,想来20多前读过的大学知识已经老化,敌不过现代大学生的睿智。但作为一个人,有自己的言论权力、表达自己观点的意志,有道理也摆到台面上来心平气和地说,对哪些无理由的漫骂在此没有回应的必要,假如我亦如此,也算与他们一样,毫无意义。在此只回应两个方面的问题。

城管打人与中南大学有没有关系,实际上这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判断。所有对前篇文章不满的人都认为我是错误地把中南大学与城管扯上了关系。在这一点上,如果不是象牙塔之害,就是对现实和法律的无视。事件的起因是中南大学新校址建设,在征地上就遇到诸多矛盾,曾被媒体曝光,到现在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好,这是不争的事实。这就是说中南大学是建设单位,也就是拆迁单位,拆迁一般来说都是委托专门的拆迁机构来负责的(实际上政事合一的),这就是说中南大学与负责为其的机构存在着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利益所指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实践中是建设单位与拆迁机构共同实施拆迁行为,这从媒体披露出来的所有涉及运用“黑”的手段来拆迁中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的黑手得到证明,因为作为一个还挂靠在政府名下,并且还在政事不怎么分的形势下,拆迁机构不会贸然行事的,得当心他们的饭碗。就法律关系上来说拆迁机构实际上建设单位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委托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建设单位,在中南大学一事,中南大学就是拆迁委托人,拆迁机构是受托人。这就是笔者为什么要把城管打人的帐算在中南头上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所有暴露出来的暴力拆迁问题背后都是建设单位,是我立论的现实基础。

打人的是城管还是其他什么人,这是个事实判断的问题。我的事实来源是媒体披露出来的,从图片上看,似乎有疑点,但现场的都这么说,我也只能这么说,因为我所作的是对这一事实的评论,只能就事论事,发现事实的真相,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如果真是错了,我会公开承认并对受到伤害的城管道歉,但只要打人事实是真实的,是不会向中南大学道歉的,因为究竟是城管打人的,还是其他什么单位的人打人,前面分析的法律关系已经昭示一切。

法律绝不是单纯的逻辑,尽管需要逻辑;理智需要逻辑,也是逻辑。在我看来把我海底之石看作是井底之蛙,也是一种思维的逻辑,这种逻辑的结论并没有什么不好,因为井底之蛙毕竟还可以有个洞来观天。如果是老鼠洞里的老鼠,就没有机会见到那一丝可以给予理智的光亮,只能在黑暗的洞里吱吱地咀嚼恶意,咒骂外面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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