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躲猫猫”的新玩法:“躲猫猫”――“捉猫猫”――“藏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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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陕西丹凤县一中学生在公安局刑讯中猝死,玩起躲猫猫的把戏,笔者写了一篇博文,名字叫《“躲猫猫”又来了:陕西丹凤县公安局躲得不精彩》。今天看到了中新网的一则新闻,说6民警被刑拘。刚一看到,觉得“猫”被抓起来了,“躲猫猫”没戏了。又细细地看了检察机关披的有关的内容,不觉得自己有点惭愧,原来这次陕西方面的“躲猫猫”躲得更精彩
先看下面的引用来自于中新网的关于检察机关披露的情况:针对丹凤县公安局“2.10”专案指挥部及少数民警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分别对丹凤县公安局局长、“2.10”专案指挥部总指挥阎耀峰,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丹凤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的纪委书记、“2.10”专案指挥部副总指挥王庆保,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对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2.10”专案指挥部成员孙鹏,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对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2.10”专案组审讯负责人赵朔,以涉嫌行刑逼供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对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队长、“2.10”专案组审讯人员贾严刚,以涉嫌行刑逼供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对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2.10”专案组审讯人员李红卫,以涉嫌行刑逼供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对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民警、“2.10”专案组审讯人员王卫,以涉嫌行刑逼供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
由此可见,这次“躲猫猫”玩得精彩、独到之处在于,不是单纯的躲,而是添加了“捉放曹”戏剧成分:先是躲,在舆论的追讨下,来个捉,捉到之后,又玩个“障眼法”,把捉到的“猫儿”藏起来,所以这精妙的看点,全在一边以“依法惩处”来捉,一边以法律来为犯事的主儿打掩盖罪行:
第一,对公安局长认定为有自首情节,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乍看起来,这次动真的了,公安局长也没有逃脱责任,只是因为自首不去逮捕他。但是依据刑法规定,自首不是决定强制措施种类的法定情节,这是其一。其二,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为将来开脱责任埋下伏笔,即自首是法定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这为以后的司法审判留下无限的自由裁量空间。事发后,只是有纪委书记被刑拘的所道,没有人主动出来承担责任的说法,何来“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自首要件呢?
第二,对3民警以涉嫌刑讯逼供立案,将其逮捕。按照刑法,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残的,要分别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受害中学生已经死亡,而以涉嫌刑讯逼供罪立案,其从捉到藏的独到之处精妙全部展现出来了。
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的2人,由于没有披露相关案件事实,所以笔者也不好妄加断言。
检察机关作出如他们所说的法律上处理,也许可能存在着新闻中没有披露的其他事实,这些事实可以减轻他们的刑事责任。我想至少在司法机关手中有些至关重要的事实没有披露出来,否则也不会这么公然地违背法律,除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而又非要把捉到的“猫儿”藏好,免受法律的严肃、公正惩处。虽然想极其大度地作这样猜想,并坚信,但还是有一个深深的担忧,披露出来的新闻,没有公开影响该案定性,也是社会舆论最为关注的一个焦点事实:徐梗荣之死与刑讯逼供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不可能是一种疏忽。这一应当查明事实并且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就将涉事警察立案侦查,其玄妙是最为可怕的,因为把捉到的“猫儿”藏得深不深,法律的板子能打得多重,都在此事实。因此我也只能再作这样的猜想,这是是从躲到捉再到藏的全部玄机和精妙之处:暂时不亮出来,先用立案侦查(尽管重点在从轻)来挡一下舆论潮水般的压力,把外界猜想的“莫须有”式的因果关系留作后手,接着玩,实在藏不住的话,把“莫须有”变成“真的有”,再拿出来,表明办案的认真,把坏事变成好事。
公众对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因果关系只能作“莫须有”式的猜测,因为所有的事实真相不在自己的手里,所能得到的只是有关方面的赏赐。所以作为公众,我们不能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把捉到的“猫儿”送到法律的阳光下公开审判。既然缺少弄清和处理这种事实的能力,只好对披露出来的事实表达你的观点,这既是你的权力,也是对法律正义所能做的――猜猜藏着的“猫儿”尾巴在哪里,很有趣,也很无奈。